【選舉制度】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全由特區主要官員組成 警務處國安處協助審查工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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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1/03/30 16:35

最後更新: 2021/03/30 20: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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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長官林鄭月娥(中)、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(左)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(右)。陳靜儀攝

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(全國人大常委會)今日(30日)通過新修訂的《基本法》附件一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》和附件二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》,對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做出修改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下午舉行記者會,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及交代特區政府跟進工作。

林鄭月娥提到,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全由特區主要官員組成,又指公務員作為選舉主任的做法過去為人詬病,更受到起底等,而相關責任越來越重要,因此新安排將會由一名公務員轉為全由特區主要官員組成;而在中央角度而言,因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,中名委任,因此有其資格。

林鄭月娥亦提到,警務處國安處將會協助審查工作,亦在《國安法》下,重申國安委所作的決定不能司法覆核。

被問到是次修訂是否行政干預立法,林鄭月娥反駁指,整套選舉以往由公職人員,轉為現時由主要官員出任,認為中央委任主要官員負責,因此認為是適當安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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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曾卓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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